2026年7月24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第21号公告与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同日落地,中国离岸信托”不分配就不纳税”的时代正式结束。三句话概括影响:财产装入信托视同转让,按20%征税;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一律按年申报、按20%征税;存量信托在10月22日前补申报可免滞纳金。本文不评判该不该设信托——留、转、走三条路,把税负和操作讲清楚。以下为法规客观解读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一句话结论(直接回答):21号公告(2026年7月24日)终结了离岸信托“不分配就不纳税”:财产装入视同转让征20%、存续收益无论是否分配按年征20%、居民转非居民当日视同清算。存量信托须在2026年10月22日前补申报可免滞纳金;留、转、走三条路各有税负与操作上的权衡。
一、21号公告改变了什么:四环节全生命周期税制
装入环节(第2、3条):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,视同”财产转让所得”——按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20%征税。通过他人代持但实际出资、控制的,同样视为本人装入。
存续环节(第4条):信托及其持有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,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都按年申报,按”财产转让所得”或”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缴纳20%。已缴过税的收益,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收。要注意三点:受托人报酬、信托管理费、法律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;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;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。
终止环节(第5条):信托终止清算,清算收益按”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申报。
转出环节(第6条):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,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”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一次性申报。缴税后原值调整为转出当日市场价值——未来清算只对增量征税。这一条是多数人没注意到的”转出成本”,直接决定身份切换的时点选择。
此外,境外实体穿透规则(第13、14条)需要单独提醒:被动收入占利润总额50%以上、或无实质运营、或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的境外实体,将被穿透视为信托直接持有;直接或间接持股25%以上即构成”控制”。以”壳”为主的结构,在新规下基本没有操作空间。
二、路一”留”:合规申报,把信托改回传承工具
选择继续持有信托的,动作是申报,不是动作。要点如下:
– 申报时点(第15条):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;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年度;信托终止的,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;居民转非居民的,转出之日次月15日内。缴税确有困难的,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。
– 申报工具(15号公告):居民个人填报B表,附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》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》及信托财务报表;外文资料需附中文翻译件。主管税务机关按”境内企业注册地→境内财产所在地→境内经常居住地”确定。
– 境外抵免(第10条):在境外已按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,可依法抵免。
– 补申报窗口(第17条):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、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收益、以及此前非居民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,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(即2026年10月22日前)申报缴纳,不加收滞纳金。逾期将被加收滞纳金;构成偷逃税的,追缴税款、滞纳金并处罚款。
一个事实供参考:据经济观察网援引第一财经报道,2026年1至5月,取得境外收入的纳税人累计补缴税款约130亿元。跨境个税征管已经从规则走向执行。
“留”的实质,是把信托从”税务工具”改回”传承工具”——资产隔离和代际传承的功能不受影响,改变的是税务确定性:今后每年有多少税、什么时点缴,白纸黑字。
三、路二”转”:架构调整,先算税再动手
调整架构前必须知道:任何形式的利益转移都可能触发”视同分配”(第12条)——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借款未按期解除、代付或报销费用、无偿或低价使用信托财产、通过第三方转移利益,均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,按20%征税。
在此基础上评估两个方向:
– 离岸信托重构:调整受托人、管辖地、资产类别,重点是让底层实体满足”实质运营”标准,避免触发穿透(第13条)。调整动作本身若有财产转移,需同步测算视同分配的税负。
– 境内家族信托:境内信托不在21号公告射程内,但装入环节的税负与其他规则衔接,需逐案对照,不宜一概而论。
判断标准只有一个:信托目的(传承、隔离、还是税务)决定架构。税务不再是第一目的,这是新规最重要的信号。
四、路三”走”:税务居民身份切换的正确姿势
先看清红线(第11条):取得外国国籍、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,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,可判定为”有住所”居民个人——官方答记者问确认,被判定后境内和境外所得都征税。注意”可判定”意味着税务机关的裁量空间,实践中会结合收入来源结构、核心资产所在地、家庭关系、企业实际管理地综合判断。
推论很直接:换身份不等于换税籍。”走”的前提是经济中心实质性转移——经营重心、居住时间、家庭重心、资产配置的综合变化,而不是一本护照。
正确的顺序是:先完成存量清税(用好10月22日窗口)→ 再评估身份切换时点(第6条的转出税按转出当日市值计算,资产价值评估与时点选择直接影响税负)→ 切换后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。
这正是”经济中心转移”规划(12-36个月)存在的意义:不是卖身份,是把切换做实、做干净,让第11条的判定站得住。
五、目的地选项:希腊5A/5B与信托的衔接
税务居民身份切换之后,目的地的税制决定长期持有成本。以希腊为例,三个特殊税制值得了解:
– 5A(非税务居籍):全球境外收入固定税每年10万欧元,最长15年;条件:此前8年至少7年非希腊税务居民+在希投资50万欧元(黄金签证持有人免投资证明)。适合境外收入较高(约25万欧元/年以上)的家庭——希腊累进税最高边际44%,10万欧元固定税换来的是税负上限的确定性。
– 5B(退休):境外来源收入统一按7%固定税率,最长15年;条件:此前6年至少5年非希腊税务居民+境外领取养老金+来源国与希腊有税收协定(中国满足)+每年在希腊住满183天+持有长期居留。境外收入10万欧元,普通累进税约3.59万欧元,5B下只需7千。
– 5C(外籍员工/创业者):希腊境内受雇或经营收入的50%免税,7年,适合真实去希腊经营和工作的人。
| 税制 | 适用人群 | 税负 | 期限 | 关键条件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—— | ——— | —— | —— | ——— |
| 5A | 高净值家庭(境外收入约25万欧+/年) | 境外收入固定税 €10万/年 | 15年 | 前8年7年非希税务居民 + 在希投资€50万(黄金签证持有人免证明) |
| 5B | 退休人群(境外养老金为主) | 境外收入统一 7% | 15年 | 前6年5年非希税务居民 + 境外养老金 + 每年住满183天 + 与希腊有DTA |
| 5C | 在希腊真实工作/经营的人 | 境内收入 50% 免税 | 7年 | 转移税务居民 + 在希受雇或经营 |
需要明说的是灰区:希腊对信托没有专门优惠制度——分给设立人的收入按股息规则征税,分给其他受益人按赠与/继承税处理,未分配收益可能落入CFC规则。5A/5B的”境外收入”范围与信托分配的关系,公开指引有限,个案必须由希腊税务师确认。希腊税制的价值在于给境外收入一个税负封顶的确定性,而不是给信托提供特惠——这一点不该被误读。
时间上,希腊5A/5B申请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;身份切换与中国侧申报(转出次月15日内、年度申报3-6月)存在节奏配合问题,建议在专业顾问主导下排期。
六、三令闭环:2026年跨境安排的完整框架
把今年三件大事放在一起看,逻辑是完整的:837号令(7月1日施行)管钱怎么出去,841号令(9月15日施行)管人怎么出去,21号公告(7月24日施行)管信托怎么缴税。对涉及跨境安排的家庭,合规框架本身就是最值得先投入的部分——先诊断,再规划,再行动。
1. 21号公告对没有离岸信托的普通家庭有影响吗?
没有直接申报义务。公告针对的是设立离岸信托或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的个人。普通家庭的境外收入申报义务由既有规则规定。
2. 存量信托10月22日前不补申报会怎样?
逾期将被加收滞纳金;属于偷逃税的,追缴税款、滞纳金并处罚款(0.5至5倍)。建议在窗口期内完成存量梳理与申报。
3. 换了希腊身份,信托收益还要在中国缴税吗?
取决于第11条”有住所”判定:主要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境内的,可被判定为居民个人,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税。若完成经济中心实质性转移且转出环节已按第6条清税,后续信托新收益由新的税务居民管辖地处理,具体需个案评估。
4. 希腊5A和5B怎么选?
看收入结构:境外收入约25万欧元/年以上且希望税负封顶,看5A(10万欧元固定税/年);以境外养老金为主、愿意每年住满183天的退休人群,看5B(7%);计划在希腊真实经营或工作的,看5C(50%免税,7年)。
5. 身份切换时信托要交”转出税”吗?
要。第6条规定,居民转非居民当日,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,按”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20%申报;缴税后原值调整为转出当日市值,未来清算只对增量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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